根据草案,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合肥生活垃圾分类推行定时定点投放制草案(征求意见稿)初步明确,合肥市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分类专管员制度,区、街应当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分类专管员,实施桶边值守,参与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的监督工作。
与上海的生活垃圾“干湿分类”不同,合肥的生活垃圾实行“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
合肥市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其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业主为管理第一责任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此外,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对于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为第一责任人,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拒绝、阻挠城管执法部门现场调查取证;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拒绝改正的……这些行为都属于“拒不改正”。
草案(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处罚力度,初步明确,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将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次草案(征求意见稿)也紧盯中末端运输、处理,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及处置单位加大处罚力度。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混合处置、未及时处置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征求意见稿)初步明确,合肥市将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告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并及时做好收集容器复位工作;沿街商户要负责自产垃圾的分类投放,按规定投放入分类车辆内,不得沿街摆放垃圾桶,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除可回收物可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取得经营许可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个体回收人员上门收集。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及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