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布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个人乱扔最高200元罚款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济南市生活垃圾将采取国标四分类,即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方案同时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未达到标准且拒不改正的,收运单位可以拒绝接收。根据方案,居民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拒不改正的,将会被处以最高200元的罚款。


      采用四分法


      根据征求意见稿,济南市生活垃圾分为四类。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易腐性垃圾等有机垃圾等;其他垃圾,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之外的所有生活垃圾的总称。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住宅小区和农村居民点均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公共场所则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不分类不收运


     《条例》还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的未达标拒收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发现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该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分类管理规定改正;管理责任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高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发现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该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分类管理规定改正;管理责任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按照分类管理规定改正;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市、区县、镇(街道)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及处置管理,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违规单位最高可罚五千元


      对于违反分类投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条例》将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初次违反分类投放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可以通过参加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培训和考试、担任垃圾分类志愿者等方式,免除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如果出现混装混运或出现撒漏等情况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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