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武汉市将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5月11日,《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经武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预计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对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等行为设定法律责任条款。


      解读中称,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容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将分类好的生活垃圾混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收运企业处5000以上3万以下罚款。


      武汉城管执法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目标是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垃圾分类全覆盖,全市社区、行政村垃圾分类覆盖率85%以上。下一步,将继续宣传督导,通过典型示范加强强制执法等促进垃圾分类全面推广。



      四分类垃圾更加具体化


      此次四分类,表述得更加具体,“便于市民和单位分类。”


      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泡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农药瓶等。


      可回收物,是指生活垃圾中未经污染且适宜回收循环利用的物质,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厨余垃圾(湿垃圾/易腐垃圾/餐厨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含水率高、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物质,包括:单位食堂、宾馆、饭店和酒楼等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以及居民家庭产生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盆栽残枝落叶等。


      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违规单位最高面临5万元处罚


      强制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未保持生活垃圾投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单位,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未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地点贮存或收运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未建立分类台账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的,对分类收运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不遵守分类处置规定、且限期仍不改正的,对处置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处置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违反四种情形面临200元罚款


      对于居民来说,违反以下四种情形,会面临200元罚款。


      1、未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分类垃圾桶内,如将厨余垃圾投放到可回收垃圾桶中。


      2、居民的大件垃圾,如空调、冰箱及床等,应预约物资回收单位上门收集或管理人指定的投放点投放。如果随意乱扔小区或其它地方,有可能被处罚。


      3、乱倒装修垃圾行为,将会被罚。应该预约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或投放到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


      4、将动物尸体投混入生活垃圾中,也将会面临处罚,应该投放到其他垃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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