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正式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1月6日上午,《青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继上海市强制实施以来,青岛率先成为山东省首座进入生活垃圾分类法治时代的城市。同时,按照日前印发的《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于首次查处的轻微垃圾不分类行为,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



      《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明确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标准。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与国家标准一致;《办法》明确了政府管理职责、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生活垃圾的分类收运方式、确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严格规范收运和转运行为等。


      日前《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施行,值得关注的是,在该《裁量基准》中,对青岛市1月6日实施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有了更加详细的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其中,《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轻微:首次查处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一般:第二次查处的,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较重:第三次查处的,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罚款;严重:第四次查处的,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百二十元罚款。”针对特别严重的行为,即第五次查处,对单位处四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百五十元罚款;查处六次及以上的,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在明确管理职责方面,市、区(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具体管理工作;发挥居(村)民委员会作用,配合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和宣传指导工作。


      在强化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方面,针对市民关注的分类投放后又被混装混运等问题,《办法》对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了规范:一是明确生活垃圾的分类收运方式;二是严格规范收运和转运行为,明确收运单位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混装混运;三是建立“不分类、不收运,不分类、不处置”的监督机制,保障全程分类效果的实现。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实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街转运、区(市)处置。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将本村(社区)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容器收集至本村(社区)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点。镇街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从生活垃圾集中存存放点运输至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在推进资源化利用方面,《办法》明确了政府部门应当支持在公共绿地、公益林中优先使用垃圾资源化产品,并对垃圾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提出要求;明确市商务等部门负责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在宣传推广方面,《办法》提出了一系列促进措施,构建广泛的社会动员体系,鼓励搭建公众参与平台,采用积分兑换、文明评比等方式引导公众自觉开展垃圾分类,同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纳入文明创建活动。


      据青岛市城管局副局长孙炜介绍,未来青岛市也将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定时投放,即统一垃圾投放时间,并有专人在垃圾投放处进行引导监督。接下来将会选择一些物业管理较完备的小区进行模范试点,每个小区先拟设一个生活垃圾分类专用投放点。

上一条:[济南垃圾分类新规划:年底前全市党政机关、学校达到四分类全覆盖]
下一条:[全国有237个城市已启动垃圾分类,过半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已分类]
回到顶部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