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就生活垃圾收费征求意见 垃圾分类做得好,可少交垃圾费

       江苏省发改委网站7日公布了《江苏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江苏拟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实行分类垃圾、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

单位、个人都应缴纳垃圾费

为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江苏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城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等服务的,除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外,还应当支付有偿服务费。

定额与按量结合,差别化收取垃圾费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分类收费。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定额收费与按量计费相结合。对城镇居民以及纳入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可按户或人为单位定额收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用水量、燃气消耗量或者垃圾产生量等实行计量收费;对单位,可按职工人数、经营、办公场所面积定额收取,或者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江苏要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建立差别化的收费制度。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实行分类垃圾、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对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回收和就地达标处理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超量加价收费机制,对超过核定基准量的垃圾提高收费费率。

可按月、季或年收取,可委托机构代收

各地要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方式,可以按照月、季度或者年度收取。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自来水、燃气等具有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代收单位手续费可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各地应建立部门间涉费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支持保障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实施。对拒不缴纳、故意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情节较为严重的,可纳入单位法人、自然人的信用评价体系中。

此外,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动态管理制度,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上一条:[苏州已有3628个小区开展垃圾分类]
下一条:[铜陵推进垃圾分类 护卫青山绿水]
回到顶部图片